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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5235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函〔2019〕53号 | 成文时间:2019-11-04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煤矿冬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矿产;煤炭;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19-11-05 |
时间:2019-11-05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函〔2019〕53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度煤矿冬季安全专项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现将《2019年度煤矿冬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2019年度煤矿冬季安全专项检查
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我县庄旺煤业有限公司“6·19”较大顶板事故以及近期发生的新疆徐矿集团赛尔三矿“9·28”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10·22”较大瓦斯窒息事故、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10·25”较大老窑透水事故和四川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公司石屏一矿“10·26”较大顶板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打造全县安全生产治理新格局,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深入开展煤矿冬季安全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函〔2019〕58号)精神,压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问题整改,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的重大灾害预防措施落实;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线、以“查隐患、堵漏洞、促整改、防事故”为重点,持续推进“三支队伍”(安全管理团队、技术管理团队、施工作业团队)建设,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巩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果,坚决杜绝死亡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冬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决定成立全县冬季煤矿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组 长:田贺玉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乔玉龙 芦芽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副主任
唐润生 县政府煤炭顾问
丁建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胡增海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志效 县能源局局长
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股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员组成。
本次聘请的专家组成员,由各大集团煤矿抽调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集团煤矿与省属五大集团煤矿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巩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
专家 组 组长:乔玉龙(兼)
专家组副组长:唐润生(兼)
成 员:贾春涛、郑俊杰、王芳林、白玉国、于江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胡增海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主任科员侯计荣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此次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
此次煤矿冬季安全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全县所有地方监管煤矿,两个项目治理区及其上一级公司。
四、检查时间
此次煤矿冬季安全大检查从11月份中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
检查组对所有地方监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各煤矿整改及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重点及内容
针对上述五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一通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防治水工作落实不到位;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防范意识麻痹。为此,本次检查主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其它政策文件,重点检查煤矿隐患排查、“一通三防”和采掘专业方面的管理情况。
(一)井工矿
1、隐患排查
(1)分管负责人是否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是否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有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2)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是否执行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矿长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是否制定工作方案,是否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4)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5)事故隐患治理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
(6)是否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
(7)是否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是否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9)井下安排作业人数是否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的规定执行。
2、一通三防
(1)基础管理
①矿井是否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②是否有与矿井现场相符的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等。
③通风设施(反风设施)、防爆门等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并登记入账。
④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是否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全面测风和瓦斯检查,测风报表和瓦斯报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有涂改现象。
⑤在防范有毒有害气体异常涌出、瓦斯积聚超限、自燃发火、高温及火源控制、违章行为管控等方面对涉及“一通三防”制度、措施、作业规定等是否及时跟进进行补充完善。
⑥对容易导致窒息、瓦斯燃烧爆炸、发火的地点和作业环节,是否有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有无治理措施,治理措施是否科学可行,落实是否到位。
⑦是否有完善的与图纸配套的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通风值班记录、粉尘冲洗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是否有完善的密闭管理台账、煤层注水台账等;安全监控方面的记录、报表、帐卡、测试检验报告等资料是否符合AQ1029要求。
(2)通风
①矿井总风量及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实际需要,矿井配风计划是否符合要求,矿井有效风量及漏风率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测风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
②矿井是否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采掘工作面及生产水平和采区之间是否实现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现象。
③井下是否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及串联通风现象。
④矿井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设检测系统,是否能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U型水柱计是否正常运行;主备用主要通风机是否进行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是否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反风演习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制定了主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⑤局部通风机是否配备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能否实现自行切换,并按规定进行自动切换;风电、甲烷电闭锁安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两闭锁试验,并做好“两闭锁”功能测试记录;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是否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局部通风机是否设置齐全;是否采用三专供电;局部通风机是否实行挂牌管理,是否发生循环风,风筒百米漏风率是否符合规定。
(3)瓦斯管理
①瓦斯检查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瓦斯排放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②具备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③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相关管理人员入井是否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否稳定运行,是否能实现风电和甲烷电和故障闭锁,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以及风电和甲烷电闭锁是否定期调校、测试,是否有调校、测试记录;分站、传感器等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是否升井全面检查;井下各地点传感器悬挂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是否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是否采用人工监测措施并做好记录。
(4)综合防尘
①矿井是否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设了净化水幕、隔爆水袋、捕尘网,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②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是否使用正常;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是否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能否同步喷雾,喷雾压力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运输转载点是否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
③采煤工作面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煤层注水措施,注水设计是否符合AQ1020规定。
(5)防灭火
①是否编制了矿井防灭火设计并根据防灭火设计建立了矿井防灭火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是否按要求正常运行,是否有运行记录。
②是否把作业场所临近采空区、空巷、地质构造带等地点以及打眼、放炮、动火作业、启封密闭、瓦斯排放、封堵隅角、灌浆、注惰性气体等容易导致隐患的薄弱环节作为重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做到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③密闭内有水时是否设有反水池或者反水管,采空区密闭是否设有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是否设置阀门或者带有水封结构。
3、采煤
(1)采区开采前,是否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定期对作业规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复审,有无复审意见;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强制放顶、收尾、回撤、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作业规程中各种附图是否完整规范,作业规程中支护方式的选择,支护强度的计算是否有依据。
(3)综合机械化开采放顶煤工作面是否有开采设计;是否制定有防瓦斯、防灭火、防水等灾害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
(4)采煤工作面是否建立有以下制定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有变化管理制度、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审批、复审、贯彻、实施制度、工作面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制度、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等。
(5)采煤工作面是否实行顶板动态和支护质量监测,进、回风巷是否实行顶板离层观测,是否有相关监测、观测记录。
(6)锚网索支护的巷道,锚杆(索)安装、螺母扭矩、抗拔力、网片的铺设连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间、排距和外露长度是否符合规定,架棚支护棚间是否装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顶、帮部空隙充填是否符合规定。
(7)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超前支护距离是否不小于20m,支护形式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靠近采空区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挡矸是否有效;单体液压支柱使用超过8个月后,是否进行检修和压力试验,记录是否齐全;支柱是否超高使用;底板松软时,支柱是否穿柱鞋;单体液压支柱是否有防倒措施。
(8)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是否不低于额定值的80%;是否有现场监测手段;侧护板是否能正常使用,支架是否超高使用;液压支架接顶是否严实,支架是否有挤咬;工作面内液压支架是否有编号管理,牌号是否清晰;工作面两端第一组支架与巷道支护间距是否大于0.5m;使用工作面端头支架和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架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9)采煤工作面是否“三直一平”,工作面内特殊支护是否齐全,局部冒顶和冒落不充分的、冒顶面积小于10㎡时是否采取措施;冒顶面积大于10㎡时是否进行强制放顶;不能进行强制放顶时,是否有加强支护的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监测手段;留顶煤、托夹矸开采时,是否制定有专项措施。
(10)乳化液泵站是否完好,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是否不小于30Mpa;操纵阀手把是否有限位装置;采煤机是否具备遥控控制功能;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是否固定可靠;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的减速器与电动机是否软连接或采用软启动控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电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电机采用水冷方式时,水量、水压是否符合要求。
(11)各转载点是否有喷雾灭尘装置;带式输送机机头、乳化液泵站、配电点等场所消防设施是否齐全;设备转动外露部位,溜煤眼及煤仓上口等人员通过的地点是否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破碎机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2)带式输送机机架、托辊是否齐全完好,胶带是否跑偏;机头是否有防护栏,是否有防灭火器材;机尾是否使用挡煤板,是否有防护罩;在大于16°的斜巷中带式输送机是否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安全措施;连续运输系统是否有连锁、闭锁控制装置,全线是否安设有通信和信号装置。
(13)小型电器是否排列整齐,地线安设是否规范,开关是否上架,电器设备是否被淋水,移动电缆是否有吊挂、拖拽、收放、防拔脱装置。
(14)电缆、管线是否吊挂整齐,泵站、休息地点、油脂库、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等场所是否有照明;工作面图牌板是否有工作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通风系统图、监测通信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工作面支护示意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等;巷道每隔100m是否设置有醒目的里程标志。
(15)采煤工作面通信系统是否畅通可靠;工作面每15m及变电站、乳化液泵站以及各转载点是否有语音通信装置;监测监控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16)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人行道宽度、高度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掘进
(1)作业规程编制、审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由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对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及时修改完善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作业规程中是否明确巷道施工工艺,临时支护及永久支护的形式和支护参数,永久支护距离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等;是否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巷道开掘、贯通前是否组织现场会审并制定专门措施;在巷道开口、过采空区、老巷、断层、破碎带和岩性突变地带是否有针对性措施。
(2)井下采掘作业工作面的位置、数量是否与上级公司批准的采掘作业计划一致,采掘作业规程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作业场所是否安设有巷道平面布置图、施工断面图、断面截割轨迹图(炮掘工作面是否有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正规循环作业图表等。
(4)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是否空顶作业,空帮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规定;临时支护形式、数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架棚支护棚间是否装设有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是否使用金属拉杆;压风、供水系统压力等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5)锚杆(索)的杆体及配件、网、锚固剂、喷浆材料等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是否配备有检测锚杆、锚索用的工具(锚杆拉拨仪、锚索涨拉仪、力矩扳手等);现场抽检锚杆(索)抗拨力、扭矩、外露长度、间排距等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网的铺设连接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
(6)管线吊挂是否规范;设备摆放、物料码放与胶带、轨道等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间隙;巷道是否至少每100m设置醒目的里程标志。
(7)综掘机启动时,是否执行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不准站人的规定;停止工作和交接班时是否按要求停放综掘机,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移动电缆是否有吊挂、拖拽、收放、防拔脱装置;掘进机是否装设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8)在用耙装机是否装设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机身和尾轮是否固定牢靠;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是否设有护身柱或挡板,并在耙装机前增设有固定装置;在斜巷中使用耙装机时是否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耙装机距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耙装机作业时是否有照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是否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9)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减速器与电动机是否实现软启动或软连接;开关是否上架、电器设备是否淋水;机头、机尾是否固定牢固;行人跨越处是否设有过桥。
(10)带式输送机胶带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是否符合规定;机头、机尾是否有安全防护设施;机头处是否有防灭火器材;连续运输系统是否安设有连锁、闭锁控制装置;沿线是否安设有通信和信号装置;是否采用集中综合智能控制方式;带式输送机上运时是否装有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是否装设软制动装置和防超速保护装置;大于16°的斜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是否设有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安全措施。
(11)煤巷、半煤岩巷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是否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观测,并填写记录牌板;是否进行围岩观测并分析、预报;是否根据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是否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二)露天矿及项目治理区
1、爆破
(1)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了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是否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制度。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4)钻机在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高温火区和水淹区等危险地段作业时,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爆破后发现拒爆,是否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6)是否建立并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是否有“三违”作业行为。
2、采装
(1)岗位责任制是否齐全;是否有采矿设计并按设计作业;台阶高度是否符合设计;是否不大于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采装最小工作平盘宽度,是否满足采装、运输、钻孔设备安全运行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当挖掘机、装载机、卡车、推土机联合作业时,是否制定联合作业措施,是否有可靠的联络信号。
(2)在挖掘过程中是否发现有台阶崩落或滑动迹象,工作面是否有伞檐或大块物料;遇有未爆炸炸药包或雷管,有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自然发火区以及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它不明障碍物等危险时,是否执行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的规定。
(3)工作面的开切方法、作业方式、切割方式、开采参数以及台阶组合形式是否按设计施工;开机后是否有专人注意地表,观察工作面情况,地面是否有专人指挥;设备作业时,是否有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和上下设备;挖掘机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夜间作业时是否有足够照明。
3、边坡管理
(1)是否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地质条件及其因素。
(2)是否成立露天矿边坡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是否每季度作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报有关部门。
(3)年度、季度采剥设计、计划是否明确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
(4)是否在采场、排土场周围,建立完整的防排水系统,是否进行全面检查、维修、是否有记录。
(5)对局部不稳定的边坡,是否采取削坡减裁、边坡加固等措施,或采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壁的方法进行处理。
(6)软弱结构层(面)的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是否不大于30°。
(7)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是否进行岩移监测。
4、生态恢复治理
(1)是否有生态治理规划,是否有专业管理人员和治理队伍。
(2)是否有年度复垦绿化计划及工程量;是否有成活率计算评价;被洪水冲刷沟道治理是否及时有效。
(3)是否有地表冲刷区、塌陷区的治理计划,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有负责人。
(4)露采(项目治理工程)有无现场施工图,是否按图施工,是否存在不按批准范围作业(治理)的问题。
(5)整改方案是否按要求编制,实际整改情况和编制要求是否一致。
(6)露采设备是否按当年计划配备,是否明确设备的管理机制、维修机构,是否列入矿或项目管理范围。
(7)治理项目是否与井工开采统一坐标高程系统,是否进行过地面治理效果和对今后开采防治水、防灭火方面进行过评价,以及相应管控措施。
六、工作要求
县检查组对此次冬季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要公正执法,严格问责,更好地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就近期省内外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进行深刻反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开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