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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7-03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951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2019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925 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44号)和忻州市民政局忻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忻民发〔201911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11日起,对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提标事项 

  (一)从201911日起,提高全县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 

  (二)从201911日起提高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98元。 

  (三)从201911日起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120元、180元分别提高到100元、200元、300元。 

  二、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473/·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4358/·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年) 

  集中供养对象7319元,分散供养对象5749元。 

  2、照料护理标准(单位:元/·月) 

  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100元、半自理200元、全护理300元; 

  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5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375元,全护理每人每月750元。 

  三、工作要求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居民办和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兑现,及时补发一、二季度提标资金,第三季度提标资金列入正常资金发放范围,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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