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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日期: 2024-05-22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保护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探测台站所需的基本探测环境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宁武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4.《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气发〔2008〕201号)

  5.《山西省气象条例》

  6.《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6.《宁武县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  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年限、范围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35年。

  专项规划范围: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七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1.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宁武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2. 根据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山西省宁武县气象站等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

  3. 为保护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4.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0.1 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2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3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10.4 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1.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2. 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武县现状及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观测场外围1000米为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图。

  第十三条 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3.1 本体范围 

  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 

  1界线划定 

  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观测场本体 25m×25m 范围。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的规划图上。 

  13.2 建设保护范围 

  1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 30 米。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观测场围栏四周3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 1米的植物。 

  13.3 建设控制地带 

  1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原则确定规划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30―1000米空间范围内。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大于5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大于100米; 

  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大于500米; 

  保护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应小于距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的1/10倍。 

  第十四条 保护区范围内按照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加以控制。 

  14.1建(构)筑等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件2中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标准。 

  14.2 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本体界线上设置界碑和界桩,保护范围界线的控制点明确地理坐标。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宁武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4.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 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 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划由山西省宁武县气象局编制,并报宁武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本规划自宁武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宁武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武国家基本气象站环境保护标准及要求

      2.宁武县气象局站址平面示意图

      3.宁武县气象局观测场现状图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

附件:
  1、附件1:宁武-国家基本气象站环境保护标准及要求.doc
  2、附件2、3.pdf
  3、附件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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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直辖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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